被执行人张立粉,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玉连依据生效的(2013)黔威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立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3000元,执行费695元,合计536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立粉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另案扣划,且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门面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暂缓本案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学忠
审判员 邓 凯
审判员 赵英冯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余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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