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卯申杰,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会芬依据(2012)黔威执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卯申杰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19138.00元,执行费187.00元,合计193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卯申杰在威宁县公安局的工资收入被我院受理的其他案件所扣划,到2015年11月扣划完毕。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现我院已作出(2015)黔威执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待正在扣划的案件执行完毕之后再扣划被执行人卯申杰在威宁县公安局的工资收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余金益
审判员 赵英冯
审判员 高学忠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 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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