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源汇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薛绪平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3
申请执行人威宁县源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薛绪平,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威宁县源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4)黔威民初字第31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650.00元,执行费810.00元,合计61460.00元。本院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薛绪平履行了40000.00元后下落不明,且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威宁县源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7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学忠

审判员  邓 凯

审判员  赵英冯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余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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