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薛绪平,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威宁县源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4)黔威民初字第31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650.00元,执行费810.00元,合计61460.00元。本院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薛绪平履行了40000.00元后下落不明,且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威宁县源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7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学忠
审判员 邓 凯
审判员 赵英冯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余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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