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姚胜国,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无业,住普定县城关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普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姚胜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胜国向申请人陈红发支付赔偿款6563.19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6613.19元。但被执行人姚胜国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姚胜国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陈红发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姚胜国财产线索,经向申请人陈红发释明后,申请人陈红发同意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陈红发在被执行人姚胜国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梁大府
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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