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某某,女,贵州省黄平县人,住丹寨县****廉住房,系****退休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丹民初字第05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35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寨县支行账号为×××******内有存款3597.63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寨县支行账号为×××******的存款3500元,清偿其所欠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光军
审判员 任泉宁
审判员 任 燕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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