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庆良,男,汉族。
被执行人夏廷芬,女,汉族。
李贵才与赵庆良、夏廷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贵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威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165万元,执行费0.2175万元,合计15.16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3日找到被执行人夏廷芬,且夏廷芬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夏廷芬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赵庆良与申请请人李贵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由赵庆良的修理厂租用人王军在2015年3月16日前交10万元到法院;赵庆良在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李贵才4万元;2016年3月30日前给付李贵才3万元。如赵庆良不如期给付,赵庆良的给付额按判决确定利息计算加本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26号案件的本次执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英冯
审判员 邓 凯
审判员 李明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余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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