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吕铙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元飞,男,该公司法务部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丹寨县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蕴参,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森瑞管业销售有限公司依据本院生效的(2014)丹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丹寨县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丹寨县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森瑞管业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657元;本案执行费2084元。由于本院在丹寨县未发现被执行人丹寨县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办公人员和地址,导致无法送达相关文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丹寨县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有存款人民币780629.90元,并依法冻结该账户中的147741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丹寨县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的存款 147741元,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寨县支行,即本院执行专户2407058029026******。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泉宁
审判员 牛玉琴
审判员 任 燕
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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