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叶军鹏,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城关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普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叶军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向申请人张佐勇支付赔偿款3033.2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并未履行义务。
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叶军鹏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人张佐勇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叶军鹏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佐勇在被执行人叶军鹏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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