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凡群,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无业,系申请人邓从刚之妻。
被执行人黄成立,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务工。
邓从刚、曾凡群申请执行黄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邓从刚以被执行人杨永在外务工、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本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习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煜
审 判 员 倪卫中
代理审判员 袁小峰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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