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永,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
罗招勤申请执行杨永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罗招勤以被执行人杨永在外务工、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本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习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煜
审 判 员 倪卫中
代理审判员 袁小峰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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