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案外人):毛建林,男,汉族,1959年12月5日生。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贵阳市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甲秀巷4号。
法定代表人:陈筑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连波,贵州省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毛建林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2014)筑执他字第38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毛建林认为贵阳市南明区南浦路16号在水一方花园A栋一层5号房,系本人2006年10月8日以35万元向贵阳新太乙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其在本案中所提执行异议应为案外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之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判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对案外人异议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4)筑执他字第38执行裁定;
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潘小光
审判员 张庆明
审判员 邵 霞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罗靖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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