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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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案外人):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陆化,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鸣,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杨超俊,男,1953年5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贵阳西大粮油贸易中心(以下简称西大粮贸清算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224号。

负责人:曾国辉(原贵州省乡镇企业总公司总经理)该清算组组长。

被执行人:贵州省乡镇企业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224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执他字第7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认为其合法取得了本案的被执行财产,其在本案中所提执行异议应为案外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之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判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对案外人异议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4)筑执他字第70执行裁定;

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潘小光

审判员  张庆明

审判员  邵 霞

二0一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罗靖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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