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航能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2
申请复议人(案外人)贵州贵航能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朱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暮云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戴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安吉保捷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小河区黔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愿荣,该公司董事长。

贵州贵航能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筑执他字第5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贵州贵航能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提执行异议应为案外人异议,错误对案外人异议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筑执他字第59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小光

审判员  张庆明

审判员  邵 霞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婧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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