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伦,贵州贵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阳小河区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小河区黄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曾继尧,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飞鹏、穆涛,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深圳市合创天下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执他字第9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贵阳小河区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执行人深圳市合创天下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执行程序之外的和解,系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被执行人贵阳小河区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在协议达成后共计履行义务150万元,剩余50万元因开具发票问题发生矛盾而未支付,但协议约定支付的人民币200万元已履行过半,本案提应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
申请复议人深圳市合创天下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称,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第1000号裁决书是对当事人双方的租赁代理协议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的裁决书,具有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约束力,被申请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持裁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确实于2014年1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是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200万元,仲裁裁决对双方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本案中,被执行人至今尚欠款50万元,故申请复议人有权不再履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中双方并没有把出具发票作为被执行人支付欠款的前提条件,被执行人为由拒付欠款不成立。
本院查明,深圳市合创天下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贵阳小河区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仲裁委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深圳仲裁委(2013)深仲裁第1000号裁决书,仲裁贵阳小河区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招商佣金426万元给深圳市合创天下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仲裁送达后,双方于2014年1月20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贵阳小河区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除原已支付的款项外,再于2014年1月21日前支付200万元给深圳市合创天下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同时协议明确双方债权债务终结,(2013)深仲裁第1000号裁决书对双方均不再有任何约束力。《和解协议》签订后,贵阳小河区鸿宇房开公司向深圳市合创天下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先后支付150万元人民币,由于余款50万元涉及出具发票等问题,双方意见不统一故未能支付。深圳市合创天下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按深圳仲裁委(2013)深仲裁第1000号裁决书的内容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执行程序之外的和解,系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本案的仲裁裁决书载明的权利义务已被《和解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调整、替换。且被执行人贵阳小河区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协议达成后共计履行义务150万元,剩余50万元因开具发票问题发生矛盾而未支付,但协议约定支付的人民币200万元已履行大部,现被执行人贵阳小河区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对剩余的50万元全部履行。据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筑执他字第90号执行裁定正确,申请复议人 深圳市合创天下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合创天下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小光
审判员 张庆明
审判员 邵 霞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婧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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