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郭忠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江口梵净山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镇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倪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健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松桃勤必发矿业有限公司不服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松桃勤必发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贵州江口梵净山小额贷款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松桃勤必发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桃勤必发矿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凤芹
审判员 潘小光
审判员 邵 霞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婧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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