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宋红专,男,汉族,贵州习水县人,住遵义市。
关于邵平申请执行宋红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红专现在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邵平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宋红专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习民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煜
审判员 倪卫中
审判员 袁小峰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涛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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