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胥忠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光军,男。
被执行人朱家训,男。
被执行人胥忠义,男。
杨光军申请执行民生公司、朱家训一案,2012年1月4日,我院作出(2012)黔高执监字第6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令由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以下简称黔南州中级人民中院)。执行过程中,民生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后向我院申请复议,我院经复议后作出(2013)黔高执复字第15号执行裁定,民生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现因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执申字第33号执行裁定,撤销我院(2013)黔高执复字第15号执行裁定,指令对本案再行审查。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裁定如下:
撤销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南法执
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
二、指令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行审查。
审判长 崔凤芹
审判员 刘 芳
审判员 邵 霞
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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