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志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的陈富昌申请执行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因政策性原因未生产经营,该矿采矿权被另案予以查封,现该案财产暂无法处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5)习执字第13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何 煜
审判员 袁小峰
审判员 黄麒菱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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