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六盘水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康乐北路30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锡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夏洪云,男,1958年2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夏洪军,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六盘水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筑执他字第77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复议期间,六盘水云峰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执行依据(2012)黔高民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5)黔高立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决定对该案立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本案的审查。
审判长 潘小光
审判员 刘 芳
审判员 张庆明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婧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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