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初喜申请强制执行李淑平、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盘县柏果云宏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2
申请人黄初喜,男,汉族,1942年12月18日生,住贵州省盘县柏果镇继光村九组。

委托代理人朱浩兴,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仁涛,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淑平,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生,住贵州省盘县。

被执行人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盘县柏果镇联营村麦子沟。

负责人李淑平,该煤矿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县柏果云宏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县柏果镇大营煤坡村。

法定代表人李淑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黄初喜申请强制执行李淑平、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盘县柏果云宏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致函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李淑平、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盘县柏果云宏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黄初喜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晓莉

审 判 员  杨飞雁

代理审判员  周 朴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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