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州美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蓝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2
申请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翠微巷1号。

负责人王绍文,该分行行长。

申请人贵州美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贵州美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C区15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彭家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蓝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东门桥村S8地块蓝洋港湾A1-A4幢A3140号。

法定代表人张啟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啟波,男,汉族,1962年5月2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执行人苏小容,女,汉族,1978年2月23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吴庆聪,男,汉族,1983年6月15日生,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执行人谢剑刚,男,汉族,1963年8月8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州美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贵州蓝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啟波、苏小容、吴庆聪、谢剑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2015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州美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晓莉

审 判 员  杨飞雁

代理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蓉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