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王绍文,该分行行长。
申请人贵州美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贵州美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C区15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彭家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蓝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东门桥村S8地块蓝洋港湾A1-A4幢A3140号。
法定代表人张啟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啟波,男,汉族,1962年5月2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执行人苏小容,女,汉族,1978年2月23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吴庆聪,男,汉族,1983年6月15日生,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执行人谢剑刚,男,汉族,1963年8月8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州美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贵州蓝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啟波、苏小容、吴庆聪、谢剑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2015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州美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晓莉
审 判 员 杨飞雁
代理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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