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龙光尧,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成军,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婷,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贵阳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小河淮河路中段C栋2层1-2号。
法定代表人:陆石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贵阳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申请执行贵阳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将执行案款2223144.77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贵阳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高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晓莉
审 判 员 马 竑
代理审判员 周 朴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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