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周晓,该公司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邹莹、赵立华,均为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山汇鑫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城市花园商务楼3层。
法定代表人潘理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黄山汇鑫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3100元到本院账户。2015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晓莉
审 判 员 杨飞雁
代理审判员 刘 芬
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