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红英,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贵黄公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明,男,汉族,1963年4月2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
被执行人刘家淑,女,汉族,1964年5月2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
被执行人陈一菠,男,汉族,1988年1月5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
本院执行的(2014)黔高执字第18号段吉良申请执行贵州省安顺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明、刘家淑、陈一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黔高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由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晓莉
审 判 员 杨飞雁
代理审判员 刘 芬
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