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吉良与贵州省安顺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明、刘家淑、陈一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2
申请人段吉良,男,汉族,1958年9月26日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上路76号9单元1楼1号。

委托代理人李红英,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贵黄公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明,男,汉族,1963年4月2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

被执行人刘家淑,女,汉族,1964年5月2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

被执行人陈一菠,男,汉族,1988年1月5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

本院执行的(2014)黔高执字第18号段吉良申请执行贵州省安顺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明、刘家淑、陈一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黔高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由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晓莉

审 判 员  杨飞雁

代理审判员  刘 芬

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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