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正山,该公司行长。
被执行人贵州世华数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知识产业园-134号。
法定代表人季克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黔高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灵支行申请执行贵州世华数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贵州世华数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贵阳市金阳新区(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西北路、土地证号为黔筑高新国用(2004)第16号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贵州诚信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6310万元最高价竞拍成功。本院在扣除执行费和评估费后,已将案款6257.662048万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灵支行。现因被执行人贵州世华数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灵支行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黔高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晓莉
审 判 员 杨飞雁
代理审判员 周 朴
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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