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黄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波,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应云,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青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超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2015)黔高执字第35号安顺供电局申请执行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黔高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由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晓莉
审 判 员 杨飞雁
代理审判员 刘 芬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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