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世勇,男,贵州省丹寨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榆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世勇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潘世勇已外出务工,又无法查找其下落,导致相关执行文书不能送达。本院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06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潘世勇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彭榆盛双倍返还定金55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以上三项共计601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潘世勇在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仁信用社有存款5749.47元。2015年9月28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潘世勇在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仁信用社的存款5700元。鉴于被执行人潘世勇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彭榆盛自愿放弃560元,被执行人潘世勇已实际履行5450元的付款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丹民初字第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光军
审判员 任泉宁
审判员 任 燕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再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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