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2
申请复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24号。

负责人:戴忠杰,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冯华巍,该分行员工。

申请执行人:刘晓鸣,女,汉族,1968年8月8日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六中执字第00020-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复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高民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执行依据)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黔钟重刑字第8号刑事判决存在冲突,两份判决书均支持刘晓鸣的请求,如果都得到执行,刘晓鸣不仅不受损失,相反因此而受益。因为本案法律文书之间的协调与执行是一致的,故在冲突未得到处理前,请求中止、暂缓本案的执行。

案件在审查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申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申请复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亦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复议申请书》,本院认为,该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撤回所提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凤芹

审判员  刘 芳

审判员  张庆明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婧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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