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莫敬周,男,贵州省丹寨县人。
本院在受托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兴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莫敬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莫敬周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吴兴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车辆修理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51000元,申请执行人吴兴富自愿放弃4572元。2015年9月2日,被执行人莫敬周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三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光军
审判员 任泉宁
审判员 任 燕
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再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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