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其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顺市壹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竹东园一层七号。
法定代表人王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顺市钢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南华房地产大楼五楼。
被执行人潘勇,男,汉族,住址:安顺市。
被执行人潘锡林,男,汉族,住址:安顺市。
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顺市壹诺商贸有限公司、安顺市钢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勇、潘锡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晓莉
审 判 员 杨飞雁
代理审判员 周 朴
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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