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沈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华祥,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丹寨县金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远明,总经理。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广东北粮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审理,该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贵州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单位和财产均在本院辖区,于2015年5月4日将该案委托至本院执行。经审查,符合委托执行的条件,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于同年5月11日依法送达。经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寨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和湖南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14358728.05元,并对贵州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位于丹寨县大坪果园场的房产和土地进行整体评估、拍卖。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分配。本院已致函该院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光军
审判员 任泉宁
审判员 任 燕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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