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与贵州东丰贸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2
申请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花溪大道3068号)。

负责人梁亚辉,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新林,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贺梅花,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东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山水黔城七组团2号楼2单元17层1号。

法定代表人苏立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Y1、Y2组团18号1层5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立加,男,1974年2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腾蛟镇腰带村。

被执行人苏立平,女,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腾蛟镇腰带村。

被执行人白福普,男,197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腾蛟镇菜场街42号。

被执行人周可可,男,197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江山东路243-245号。

被执行人陈凡,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上街9号。

被执行人施正州,男,198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凤林南路88号。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本案相关被执行人涉嫌经济犯罪,贵阳市公安局已于2月15日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于2月16日对本案被执行人苏立加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由于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执行中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晓莉

审 判 员  杨飞雁

代理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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