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姚岳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成勇、兰智慧,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铜仁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清水花园1栋)。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中国核工业铜仁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铜仁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年5月18日,本院裁定终结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同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同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晓莉
审 判 员 杨飞雁
代理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馥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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