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兴慧,女,贵州省丹寨县人。
被执行人周良勇,男,贵州省丹寨县人。
被执行人赵世云,女,贵州省丹寨县人。
申请执行人王显江、王兴慧依据已生效的(2015)黔东民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于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周良勇、赵世云送达履行义务通知书,即协助申请执行人王显江、王兴慧办理将丹国用(2006)第121号土地使用权证中的25.97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至二申请人王显江、王兴慧的名下。现已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协助义务。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周良勇、赵世云所有的丹国用(2006)第121号土地使用权中的25.97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至二申请人王显江、王兴慧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光军
审判员 任 燕
审判员 任泉宁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