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显江申请执行周良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2
申请执行人王显江,男,贵州省丹寨县人。

申请执行人王兴慧,女,贵州省丹寨县人。

被执行人周良勇,男,贵州省丹寨县人。

被执行人赵世云,女,贵州省丹寨县人。

申请执行人王显江、王兴慧依据已生效的(2015)黔东民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于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周良勇、赵世云送达履行义务通知书,即协助申请执行人王显江、王兴慧办理将丹国用(2006)第121号土地使用权证中的25.97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至二申请人王显江、王兴慧的名下。现已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协助义务。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周良勇、赵世云所有的丹国用(2006)第121号土地使用权中的25.97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至二申请人王显江、王兴慧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光军

审判员  任 燕

审判员  任泉宁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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