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丹寨支行申请执行贵州丹寨龙润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2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丹寨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先斌,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贵州丹寨龙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科,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丹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借款本金8,844,775.19元的义务(利息另计)。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向申请人履行了100万元的义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人履行义务,每月履行不得少于50万元。双方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丹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或本院依职权恢复对该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光军

审判员  任泉宁

审判员  任 燕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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