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贺兰。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1号。
被执行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祥宁。
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太乙大道36号。
被执行人付正昌,男,重庆市酉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贺达财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付正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贵州贺达财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付正昌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2月23日履行了调解书主文“第一项”所确定应付款847166.832元的义务,并已实际履行清结。在执行期间,由于被执行人付正昌未履行调解书主文“第二项”所确定应支付货款415161.918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8080.5元的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付正昌无银行存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付正昌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待被执行人付正昌有财产后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丹执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光军
审判员 任泉宁
审判员 任 燕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再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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