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蒙远明,男,贵州省丹寨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子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蒙远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因被执行人蒙远明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得知本院对被执行人蒙远明的财产调查情况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蒙远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25000元,申请执行人潘子勇自愿放弃3857元。2015年6月29日,被执行人蒙远明已实际履行了协议确定的25000元的付款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4)丹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光军
审判员 任泉宁
审判员 任 燕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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