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彭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黎莉、梅雪,均为贵州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开发区西水路岚桥花园D幢107号,组织机构代码71439XXXX。
法定代表人郭成勇。
被执行人郭成勇,住贵州省安顺市。
被执行人杨芬,住住贵州省安顺市。
被执行人郭治妃,住贵州省安顺市。
被执行人郭娜娜,住贵州省安顺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521号、00522号、00523号、00524号、00525号、00526号、00527号公证书和(2015)京方圆执字第0081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成勇、杨芬、郭治妃、郭娜娜等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制发的(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521号、00522号、00523号、00524号、00525号、00526号、00527号公证书由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晓莉
审 判 员 杨飞雁
代理审判员 刘 芬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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