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生与贵州洋浦恒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1
申请执行人刘明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嫣,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星,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洋浦恒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新泉路“金榕商城”。

法定代表人:黄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2015)黔高执字第44号刘明生申请执行贵州洋浦恒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黔高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晓莉

审 判 员  杨飞雁

代理审判员  刘 芬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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