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禄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胜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止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1
申请执行人王某江,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杨某权,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江依据本院2012年3月26日作出的(2012)余法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 177.0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江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某权具有执行能力后,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余法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冯仕波

审 判 员  李虹杉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O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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