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某权,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江依据本院2012年3月26日作出的(2012)余法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 177.0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江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某权具有执行能力后,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余法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冯仕波
审 判 员 李虹杉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O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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