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孙刚,该办事处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被执行人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路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碧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长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中华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北辛武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朱其诚,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申请执行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长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长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晓莉
审 判 员 杨飞雁
代理审判员 周 朴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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