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圣双、蔡爱玲与贵州册亨合资水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1
申请执行人戴圣双,住浙江省瑞安市安阳办事处清泰小区A区商住综合楼301室

申请执行人蔡爱玲,女,汉族,身份证:×××,住浙江省瑞安市安阳办事处清泰小区A区商住综合楼301室

被执行人贵州册亨合资水泥厂。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楼镇红旗村冗单。

法定代表人蔡武良,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戴圣双、蔡爱玲申请执行贵州册亨合资水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贵州册亨合资水泥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晓莉

审 判 员  杨飞雁

代理审判员  周 朴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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