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爱玲,女,汉族,身份证:×××,住浙江省瑞安市安阳办事处清泰小区A区商住综合楼301室
被执行人贵州册亨合资水泥厂。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楼镇红旗村冗单。
法定代表人蔡武良,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戴圣双、蔡爱玲申请执行贵州册亨合资水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贵州册亨合资水泥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晓莉
审 判 员 杨飞雁
代理审判员 周 朴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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