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裁定书

2016-08-30 20:21
黔南执字第24号

本院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黔南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判决书第三项“涉案财物贵JJ9177号越野车、铁质模具、千斤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经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物品进行评估,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16日在“淘宝网”对贵JJ9177越野车一辆、千斤顶及铁质模具一套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10月28日竞买人刘佳府以人民币43661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黔南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没收的、权属为刘天万的贵JJ9177越野车一辆、千斤顶及铁质模具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佳府所有。贵JJ9177越野车一辆、千斤顶及铁质模具一套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佳府时起转移。

买受人刘佳府可持本裁定书到黔南州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案涉案财物评估费用人民币973.00元由买受人刘佳府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作永

审 判 员  曾令志

助理审判员  刘 伦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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