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冯俊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超。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四楼。
负责人:玉明威,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莹,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远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南路93号。
法定代表人:林明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贵州联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执异字第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贵州联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贵阳天创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公司涉案财产评估价值太低,要求重新评估的理由,无明确的具体数字进行确认,且评估公司所进行的参照因素系多元化,故其异议请求事实不充分,不予支持。
申请复议人贵州联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执行法院委托贵阳天创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公司涉案财产评估价值太低,请求参照相关地段房地产实际成交价格重新评估。
本院查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申请执行贵州联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远通物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委托贵阳天创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城市方舟及中华南路的房地产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评估报告,该房地产总价值为59950.04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贵州联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贵阳天创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公司涉案财产评估价值太低,请求参照相关地段房地产实际成交价格重新评估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作出裁定予以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执异字第1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芳
审判员 张庆明
审判员 邵 霞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婧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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