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袁培光。
申请执行人贵阳黔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市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莉,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贵州康发房地产公司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执他字第5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贵州康发房地产公司在执行中虽然提供了异议之房的相关销售合同,但该合同与本案执行标的无证据证实是属于拆迁安置房,法院查封属于被执行人贵州康发房地产公司名下房产并无不当。
申请复议人贵州康发房地产公司称:法院查封的贵阳市云岩区太乙井355号住宅楼,是我公司于1992年8月向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购买的,其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购买后,我公司在房屋产权处办理了一个总的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当公司准备为该房办理产权分割手续时得知,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才能批办,由于没有资金,故一直未能办理。为维护该楼业主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请求执行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贵阳黔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康发房地产公司垫付款纠纷一案,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4)筑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贵州康发房地产公司应给付贵阳黔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本金及利息约280万元人民币,由于贵州康发房地产公司经营不善,除履行105000元后,剩余债务一直没有偿还。2008年8月11日,贵阳黔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被执行人贵州康发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太乙井355号住宅楼的房产,请求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作出(2005)筑执字第103号执行裁定,并于同年8月13日到贵阳市房屋产权处查封了上述房产。此后执行法院连续办理了续封手续,有效期至2016年7月止。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贵州康发房地产公司因欠贵阳黔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而被执行法院查封了其名下的住宅楼。贵州康发房地产公司对其所有的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太乙井355号住宅楼的房产至今只办理了一个总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产仍然处于贵州康发房地产公司的名下,登记资料也未反映该房属于拆迁安置房产,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房产的查封一直在贵阳市房屋产权处登记备案,具有法律效力。故其查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贵州康发房地产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本院对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筑执他字第58号执行裁定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康发房地产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凤芹
审判员 刘 芳
审判员 张庆明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婧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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