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省顺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水场乡。
法定代表人杨富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顺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顺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位于龙里县(原水场乡)红岩村龙国用(2014)第668号土地(共计9771.5平方米)的查封,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贵州省顺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龙里县(原水场乡)红岩村龙国用(2014)第668号土地(共计9771.5平方米)的查封。
2、终结本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晓莉
审 判 员 杨飞雁
代理审判员 周 朴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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