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遵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科,住贵州省。
被执行人贵州崇林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海尔大道中段监理公司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科、贵州崇林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李科、贵州崇林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黔高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晓莉
审 判 员 杨飞雁
代理审判员 周 朴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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