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科、贵州崇林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1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周遵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科,住贵州省。

被执行人贵州崇林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海尔大道中段监理公司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科、贵州崇林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李科、贵州崇林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黔高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晓莉

审 判 员  杨飞雁

代理审判员  周 朴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蓉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