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与贵州威马物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马平、陈朝珍、马肖勤、马观梅银行承兑汇票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1
申请执行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西南环线106号办公大楼。

负责人许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英,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威马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蓑草路98号东方钢材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马肖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

法定代表人王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肖勤,住广东省湛江市。

被执行人马观梅,住广东省湛江市。

被执行人马平,住广东省湛江市。

被执行人陈朝珍,住贵州省贵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受理了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申请强制执行贵州威马物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马平、陈朝珍、马肖勤、马观梅银行承兑汇票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2015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晓莉

审 判 员  杨飞雁

代理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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