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秦立俊,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林林、张前康,均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金石矿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E组团购物中心5单元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氩,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在依法执行中城建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贵州金石矿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晓莉
审 判 员 杨飞雁
代理审判员 刘 芬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