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云岩区教育局(简称云岩区教育局)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四局)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1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贵阳市云岩区教育局,地址:贵阳市威清路。

法定代表人李华荣,系该教育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贵阳市云岩区教育局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执他字第8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贵阳市云岩区教育局(简称云岩区教育局)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四局)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2年6月5日经贵阳仲裁委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明确双方支付的款项和欠款的金额,并约定承建的工程事项就此全部解决终结,双方不得再以此发生任何争议、纠纷,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但云岩区教育局未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其账户进行冻结,而云岩区教育局提出冻结的资金为专项资金,但并无相关证据证实,故云岩区教育局所提异议请求不能成立。

申请复议人云岩区教育局称,1、中建四局应向其提交已完工程的所有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至今未提交,导致工程不能验收。2、申请人付款后,中建四局未向申请人开具相关发票。3、法院冻结的资金为中央、省市区下拨的各项教育专项资金,依法不能冻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建四局依据贵阳仲裁委员会(2008)贵仲调字第208号调解书向贵阳中院申请执行,贵阳中院以(2013)筑执字第58-1号执行裁定于2014年9月23日冻结了复议申请人云岩区教育局×××号账户共计150万元。

本院认为,法院依据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中建四局未提交已完工资料、未开具发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执行中云岩区教育局提出其被法院冻结资金系教育专项资金,法院不能冻结没有法律规定,其复议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贵阳中院(2014)筑执他字第87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阳市云岩区教育局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芳

审判员  付 强

审判员  张庆明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罗婧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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